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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巡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保障巡察工作质量,提高巡察工作实效,按照《中国共产党 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及有关党内 法规要求,根据《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规划 (2018-2020 年)》《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领导小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党 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被巡察党组织。
第三条 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主要包括 进驻准备、集中巡察、巡察报告、巡察反馈、巡察整改、巡 察移交、立卷归档等七个阶段。
第二章 进驻准备
第四条 进驻准备是指根据学校党委部署,启动本轮巡 察工作,做好巡察组进入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巡察工作前的准 备工作。
第五条 进驻准备阶段,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制定巡察工作实施方案 。
(二)确定巡察干部名单。
(三)召开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
(四)组建巡察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建立组务会制度。
(五)开展巡察干部政治理论和巡察业务培训。
(六)搜集有关情况和相关资料。
(七)制定巡察组工作实施方案。
(八)协调进驻事宜。
(九)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巡察组要学习巡视巡察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 明确工作任务;根据需要与学校纪委负责人单独沟通,重点 了解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和信访情况,以及巡察中需要 重点关注的问题;在认真研究分析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情况和 问题材料基础上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第七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要召开专题会议,学习 党中央、教育部党组有关巡视巡察精神和学校党委关于巡察 工作的有关要求,研究部署配合巡察组开展好巡察工作的具 体事宜,为巡察组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和办公条件,筹备巡 察组进驻动员会,准备工作汇报、巡察组要求的其他专项汇 报和相关文件材料。
第三章 集中巡察
第八条 集中巡察是指巡察组进入被巡察党组织开展 现场巡察工作。
第九条 集中巡察阶段,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沟通情况。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与被巡察党组织 主要负责人通报巡察任务和工作安排,交换意见。
(二)召开进驻动员会。
(三)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运用听取汇报、个别谈 话、受理信访、抽查核实、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调阅或 复印资料、召开座谈会、列席会议、测评及问卷、深入了解、 专项检查、提前有关单位协助和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开 展巡察。
第十条 巡察组应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一)发现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二)被巡察党组织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 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线索。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 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于巡察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 索,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 巡察组在集中巡察期间发现的师生反映强 烈、明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要及时反 馈被巡察党组织,督促立行立改、扭住不放,要求在集中巡 察结束前报告阶段性整改情况。对特别重大、敏感问题的处 理意见,需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再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
第十三条 巡察组要按照党中央和教育部党组要求,对 巡察发现的问题分析研判,分类梳理,做好问题底稿的留存, 并形成《问题底稿清单》。
第四章 巡察报告
第十四条 巡察报告是指集中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形成 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 议。
第十五条 巡察报告阶段,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巡察组根据《问题底稿清单》,起草巡察报告, 重要情况或需单独向学校党委报告的情况须撰写专项报告。
(二)巡察办审核巡察报告。
(三)领导小组审定巡察报告和专项报告,研究巡察成 果运用。
第五章 巡察反馈
第十六条 巡察反馈是指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 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 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巡察反馈阶段,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起草巡察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包括向主要负责人 的反馈意见和向领导班子的反馈意见。
(二)制定反馈方案。
(三)召开反馈会。
(四)公开反馈信息。
第十八条 巡察组在巡察办的指导下制定反馈方案,内 容包括:反馈时间、对象、范围、方式、参加人员、会议议 程等;根据巡察办审定的反馈方案和反馈意见分别召开个别 反馈会和巡察反馈会。
第六章 巡察移交
第十九条 巡察移交是指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做 出分类处置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条 巡察移交阶段,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问题和线索的整理。
(二)分类移交问题和线索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巡察期间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线索要及时 移交。
第二十二条 巡察办要建立问题管理台账和移交材料 台账,按照有关规定向被巡察党组织和相关部门移交问题材 料。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研究巡察组移 交的问题和线索材料,落实党委提出的处理意见,有针对性 地解决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办理情况 报巡察办。
第七章 巡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巡察整改是指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 反馈意见后,认真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 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
第二十五条 巡察整改阶段,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被巡察党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领责任, 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二)被巡察党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开展整改。
(三)巡察组、巡察办督促整改。
(四)巡察组、巡察办审核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 组织落实情况报告。
(五)公开整改情况。
(六)跟踪巡察成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承担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党 组织(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第八章 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指定专人负责巡察材料立卷归档, 妥善保管,加强保密。巡察整改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情况的 归档工作由巡察办负责。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要在反馈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全部 资料移交向巡察办归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要依据本规程制定 《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流程》,并根据巡察工 作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中共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 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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