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9-10-08 点击:[]次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基层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教党〔201612号)《中共北京市纪委〈关于建立纪检监察巡察制度的意见(试行)〉》(京纪发201735)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中央巡视巡察工作指导思想,落实中央巡视巡察工作方针,开展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完善治理,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巡察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政治方向、准确定位,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坚持紧贴基层、务求实效。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党委副书记、校长担任,学校纪委书记,分管组织、宣传、教师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工会、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及教育部关于做好巡视巡察工作的有关要求,落实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确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作为党委工作部门,是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单独设立机构编码和办公场所。设立1名专职巡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兼纪委副书记,1名专职巡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配备1名专职巡察工作人员负责巡察工作办公室日常具体工作。

第七条 巡察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二)拟定巡察工作方案,做好巡察统筹协调和联络服务、被巡察单位整改的督促检查、巡察送交材料的整理归档;

(三)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安排;

(四)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五)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六)督办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七)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成立巡察组。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组一般由4-7人组成,包括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工作人员。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由正处级干部担任,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巡察组组长,一次一授权;巡察组成员由巡察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人选,与巡察组组长建议人选一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九条 按照巡察工作计划,巡察工作开始前组成巡察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成员由巡察工作办公室统筹抽调配备。  

第十条 参与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划拨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巡察工作办公室日常运行以及巡察组人员津贴等开支。

第十二条 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巡察专业人才库,实行动态调整。严格巡察干部标准条件,切实把忠诚干净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巡察队伍中。加强巡察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畅通巡察干部晋升、交流渠道。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巡察对象是:

(一)学校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学校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聚焦检查坚持党的领导、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关键少数,查找政治偏差,着力发现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驰,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各单位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守正创新,释放潜力,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具体巡察以下几个方面: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情况;落实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议和校长办公会决定情况。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使用情况;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情况,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严格落实高等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坚守高校意识形态阵地,对课堂、讲座、教材、出版、论坛、网络、研讨会的管理情况情况;贯彻落实师德师风相关文件情况。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情况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团结、领导、动员、教育群众,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落实,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党的组织生活质量,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执行情况;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事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情况;落实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出国出境有关规定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基层党组织换届、坚持“三会一课”、党员日常管理教育以及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情况;落实《关于坚持和完善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情况。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四风”问题,巩固拓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情况;正确处理对本单位本部门本领域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班子坚持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发挥“头雁效应”情况;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严格约束自己,严格教育管理子女、学术团队和身边工作人员情况;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情况;反对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取特殊照顾,与民争利、侵害师生利益情况;防止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重痕迹轻实效情况;防止办事拖沓敷衍、懒政庸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情况。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落实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情况;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情况;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

(六)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点检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主动上报、查处和整改本单位本部门人员违规违纪问题情况。

(七)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巡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察准备。党委巡察办公室提前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通知;提前向有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情况,研究制定巡察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巡察实施。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明确巡察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开展巡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巡察时间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确定,一般为2-3周,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三)巡察汇报。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巡察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重大问题可形成专题报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学校党委常委会应当及时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察反馈意见及巡察成果运用。

(四)巡察反馈。经学校党委批准,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场签收反馈意见,并做出巡察整改表态。

(五)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起15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对照巡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台账,明确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并在1个月内将集中全面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党委巡察办公室。巡察组要及时了解掌握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进行“回头看”,或再次进驻该单位督导整改。

(六)问题和线索移交。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巡察组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党委审批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对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纪委;其他方面问题,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

(七)跟踪督查。党委巡察办公室对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适时督查。

(八)结果运用。巡察结果作为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绩效分配、评奖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九)立卷归档。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党委巡察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管理的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所辖的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协助;

(十三)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对重大问题表态,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不泄露巡察工作秘密。

第十九条 巡察实施、巡察进驻、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等情况,要以多种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实行回避制度。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该回避未回避的;

(七)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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